(2016)辽021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高某1与孔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1,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1。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孔某,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高某1与被执行人孔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普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普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