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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程旭春与高月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旭春,高月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019号原告程旭春,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高月丽,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旭春诉被告高月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44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高月丽的地址,经本院送达确认地址错误,原告亦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旭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保全费370元,退还原告程旭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