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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桃根、周春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桃根,周春根,朱玉芝,付玉兰,金国庆,周巧口,周爱珍,李,刘桂兰,刘九英,周社金,余九娣,汤炳坤,张珍儿,俞晓兰,周双根,陈如平,汤钱福,赵小梅,陈金保,汤九林,周社华,唐文华,陈腊青,庞桃林,汤明福,汤五定,汤小平,陈雪锋,汤有才,汤建新,周国华,何爱华,汤一清,金国民,庞芙蓉,周彩平,汤兆喜,周巧华,张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246号起诉人:周桃根。起诉人:周春根。起诉人:朱玉芝。起诉人:付玉兰。起诉人:金国庆。起诉人:周巧口。起诉人:周爱珍。起诉人:李女儿。起诉人:刘桂兰。起诉人:刘九英。起诉人:周社金。起诉人:余九娣。起诉人:汤炳坤。起诉人:张珍儿。起诉人:俞晓兰。起诉人:周双根。起诉人:陈如平。起诉人:汤钱福。起诉人:赵小梅。起诉人:陈金保。起诉人:汤九林。起诉人:周社华。起诉人:唐文华。起诉人:陈腊青。起诉人:庞桃林。起诉人:汤明福。起诉人:汤五定。起诉人:汤小平。起诉人:陈雪锋。起诉人:汤有才。起诉人:汤建新。起诉人:周国华。起诉人:何爱华。起诉人:汤一清。起诉人:金国民。起诉人:庞芙蓉。起诉人:周彩平。起诉人:汤兆喜。起诉人:周巧华。起诉人:张荣福。诉讼代表人:周春根。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收到起诉人周桃根等四十名村民以陈勇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上党镇塔山西半边土地归丹徒区上党镇墅山村四组所有。陈勇占用起诉人的场地进行生产,损害了起诉人的利益。起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勇归还侵占的土地,并赔偿起诉人损失640000元。起诉人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供丹徒区上党镇墅山村村民委员会与仲金福于2004年1月签订的租赁协议一份。本院认为:起诉人以陈勇侵占起诉人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为由提起诉讼。起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讼争的土地归起诉人所属村民小组所有,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桃根等40名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华雪珍审判员  范光萍审判员  李 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附裁判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