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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少禄与马顺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禄,马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马少禄。被执行人马顺福。申请执行人马少禄与被执行人马顺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5)隆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顺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支行古潭营业所有存款,本院已于2016年4月22日将执行款2432.7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故本案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并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