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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赛力依木.麦麦提与阿里木.马合苏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力依木·麦麦提,阿里木·马合苏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赛力依木·麦麦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阿里木·马合苏木,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62单元601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新010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里木·马合苏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赛力依木·麦麦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里木·马合苏木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20367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里木·马合苏木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阿里木·马合苏木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2955.05元;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吾尔开西·吾吐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简      攀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