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执恢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盼盼货物托运部与曹鹤、杨传毛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盼盼货物托运部,曹鹤,杨传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盼盼货物托运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海汇货运站场**号。负责人李琳,该托运部投资人。被执行人曹鹤。被执行人杨传毛。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盼盼货物托运部与被执行人曹鹤、杨传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鹤、杨传毛银行存款1205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