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项国卫与项小杏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国卫,项小杏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356号原告:项国卫,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项小杏,男,194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国卫与被告项小杏为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国卫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国卫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国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国卫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溢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