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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项国卫与项小杏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国卫,项小杏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356号原告:项国卫,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项小杏,男,194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国卫与被告项小杏为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国卫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国卫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国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国卫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溢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