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农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与张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张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241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洪丰,系主任。被告:张福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诉张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