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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永红申请执行刘玉鹏、尹新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红,刘玉鹏,尹新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安永红,女,蒙古族,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玉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尹新枝(刘玉鹏委托代理人),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安永红申请执行刘玉鹏、尹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尹新枝立即给付案款6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