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俊元与陈国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俊元,陈国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537号原告汪俊元。被告陈国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俊元诉被告陈国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俊元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俊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俊元负担。审判员 袁奇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