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赔初3号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沣东新城分局。法定代表人王来禄,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毅新,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凡,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毅新,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上官吉庆,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市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吕斌,市政府法制办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惠 超审 判 员 翟汉卿代理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