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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万友与王委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友,王委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960号原告:林万友。被告:王委。原告林万友与被告王委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王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等损失共计9278.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1月18日11时40分,被告王委在庆丰大道新前双丰村路段,由西往北驾驶电动三轮车转弯时,与原告林万友由北往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擦,造成林万友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王委负主要责任,林万友负次要责任。三、原告林万友的治疗情况:林万友受伤后即入住台州市黄岩区中医院,经诊断为左手第3、4掌骨骨折、左手中指挫裂伤等,于2016年1月28日出院,共住院10天。出院时,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一份,建议林万友继续休息一个月。之后,原告又门诊多次。原告林万友住院、门诊共支出医疗费6285.12元。四、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合理部分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5645.51元,该项费用合理,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主张133元/天×41天=5453元。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该项费用基本合理,本院予以确认。3、车辆修理费:原告主张500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合计:11598.51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谨慎驾驶车辆致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事实清楚。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林万友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11598.51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王委赔偿6959元。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万友因事故造成的损失6959元。二、驳回原告林万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万友负担50元,被告王委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