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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语录与张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语录,张红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228号之一原告:陈语录,男,现年50岁,汉族,山西省绛县大交镇北册村村民,住该村第2居民组。委托代理人:杨红贤,翼城县唐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明,男,现年54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南唐乡西下坪村村民,住该村北街32号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语录与被告张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语录于2016年4月27日以其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语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语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语录负担。审 判 长 周 琴人民陪审员 李 洋人民陪审员 丁莉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