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梅芳与孙瑞春、魏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芳,孙瑞春,魏玉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88号原告孙梅芳。被告孙瑞春。被告魏玉亮。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芳诉被告孙瑞春、被告魏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梅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梅芳负担。审判员 辛双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俊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