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冯宏武,牛丽萍,薛海锋,卫春苗,李飞,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冯宏武,牛丽萍,李飞,张翠,薛海锋,卫春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6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法定代表人孟小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良,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冯宏武,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牛丽萍,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飞,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翠,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海锋,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春苗,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诉冯宏武,牛丽萍,薛海锋,卫春苗,李飞,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振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