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军慧与游尚斌与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慧,游尚斌,海南新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初81号原告:黄军慧。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游尚斌。第三人:海南新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志,总经理。原告黄军慧诉被告游尚斌及第三人海南新明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14日向原告黄军慧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黄军慧在指定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其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黄军慧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其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黄军慧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其已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表明拒绝预缴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黄军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军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