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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字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徐春吉与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吉,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字120号申请人徐春吉,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梁金华,经理。申请人徐春吉与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徐春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在饶河兴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予以扣划,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春吉与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佳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巍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