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602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长 逄锦禄审判员 梁志鹏审判员 刘 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鞠晓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