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荣念与被告李荣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念,李荣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杨荣念,男。委托代理人:李志晓,住镇平县贾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荣军,男。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杨荣念与被告李荣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原告杨荣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荣念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