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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XX刚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领双,李清辰,李根茂,李茂源,王建国,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高领双申请执行人李清辰申请执行人李根茂申请执行人李茂源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XX刚高领双等申请XX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刚于2016年4月27日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建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