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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贯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泽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贯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杨泽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099号原告天津市贯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紫云苑11-403。法定代表人于艳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富刚,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泽贵,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贯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泽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贯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贯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天津市贯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