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孟凡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孟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102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金阳路5号。法定代表人安丰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别敬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孟凡波。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孟凡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君审判员 安为平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佼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