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全县东阳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东阳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420号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绿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51011765741。法定代表人陈金普。被告万全县东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孔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30729000007842。法定代表人郝晶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全县东阳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全县东阳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16元由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闫国有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倩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