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19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某、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张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9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某,系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某、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