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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戎华凯与段龙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华凯,段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戎华凯,男,1978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北早现乡戎家庄村。被执行人段龙虎,男,1986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东王镇东王村。本院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龙虎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保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