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平利与万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利,万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1215号原告周平利,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万德利,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周平利与被告万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应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德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平利诉称,被告万德利以买房子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0日结算总共欠原告94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4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万德利辩称,欠款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德利因买房多次向原告周平利借款,2015年7月10日,双方结算,被告万德利共欠周平利943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15年结算总欠周平利玖万肆仟叁佰元整(94300元),万德利2015年7月10日。原告催要,被告拖欠未还,双方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是根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经庭审查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万德利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德利偿还原告周平利借款9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被告万德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志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