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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金华与温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华,温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541号原告雷金华,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畲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温顺祥,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华与被告温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对被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