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童进锋、李丹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童进锋,李丹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9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城西北大西路C幢。负责人张树宝,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鸿峰,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系原告职员。被告童进锋,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被告李丹锋,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龙岩市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童进锋、李丹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以尚要调集收取证据,待证据收集后再行主张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裕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云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