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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永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民初82-1号原告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昆明,系公司经理。被告王永伟,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宇公司)、被告王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裁定被告神宇公司停止向被告王永伟支付工程款;2、查询神宇公司账目,如有未向王永伟支付的工程款则予以冻结;3、查询被告王永伟个人银行存款情况,如有存款则予以冻结;4、以上停止支付或冻结金额为230510元。本院认为,原告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停止向被告王永伟支付工程款;二、如有尚未向王永伟支付的工程款则予以冻结;三、查询被告王永伟个人银行存款情况,如有存款则予以冻结;四、以上停止支付或者冻结金额为230510元,停止支付或者冻结时间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