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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杜娟与高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娟,高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杜娟。被执行人高红兵。申请执行人杜娟与被执行人高红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高红兵应支付申请人杜娟借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红兵所有的位于西来桥镇幸福花苑28幢503室的房产;除此之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红兵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新月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林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