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耿庆杰与李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杰,李俊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1473号原告耿庆杰,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李俊山,男,1975年7月5日出生。原告耿庆杰与被告李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芦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庆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庆杰诉称:耿庆杰与李俊山系同学关系,2014年6月23日,李俊山在西城区菜市口城一锅餐厅,以发行音乐电影《郎朗钢琴演奏会》的名义从耿庆杰处借走7万元现金,承诺3个月归还并给付30%利息。2015年1月9日,李俊山又以给龙庆峡购买电影设备的名义从耿庆杰处借走15万元,承诺2个月还钱并给15万元好处费。2015年3月起,耿庆杰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要求李俊山偿还借款,李俊山至今未偿还。故耿庆杰起诉要求李俊山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要求李俊山以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李俊山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耿庆杰与李俊山系同学关系,2014年6月23日,李俊山以发行音乐电影《郎朗钢琴演奏会》的名义向耿庆杰借款7万元。2015年1月9日,李俊山又以给龙庆峡景区购买电影放映设备的名义向耿庆杰借款15万元。耿庆杰于2015年1月9日将3000元现金交付给李俊山,并通过耿庆杰的妻子王文路将14.7万元转账到李俊山指定的账户。后耿庆杰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未果,于2016年2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李俊山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耿庆杰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李俊山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耿庆杰提交的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地广场支行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耿庆杰提交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耿庆杰与李俊山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耿庆杰向李俊山提供借款22万元,李俊山未偿还该笔借款,侵害了耿庆杰的合法权益。故耿庆杰要求李俊山偿还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李俊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耿庆杰借款二十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李俊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