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民初373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钟雪城,谷城县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原告金某甲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大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雪城,被告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宋某于2001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金某乙。婚后由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关系暧昧,并常因此事发生争吵打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并有其抚养,被告支付相应小孩抚养费。被告宋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只因原告对被告不信任而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宋某于2001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金某乙。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婚后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加之双方互不信任,相互沟通较少,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属夫妻间正常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增进沟通,相互包容,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现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毓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