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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段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56号罪犯段建军,别名万品兴,绰号段二、猴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段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7日、11日,段建军伙同他人先后3次窜至新密市苟堂镇某加工厂、大隗镇电管所、某公司实施盗窃,盗得现金、香烟、纪念币等财物共计价值79460元。其中段建军分赃18000元。2005年7月31日,段建军伙同他人窜至温县一化工厂,翻窗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盗得现金4万余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段建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建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