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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戴复旦与朱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复旦,朱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财保85号申请人戴复旦。被申请人朱琳。申请人戴复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朱琳名下的湘K×××××号轿车予以扣押,但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戴复旦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朱琳名下的湘K×××××号轿车的保全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朱琳名下的湘K×××××号轿车的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志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