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周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2012年1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2011年7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3年5月6日被假释,2014年11月19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周某、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浙08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李某、周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周某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周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周某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 娟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代理审判员 林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