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国赵、姚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国赵,姚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男,该社理事长。地址:青川县乔庄镇。被执行人杜国赵,男,汉族,甘肃省文县人,现住青川县姚渡镇场镇。被执行人姚啟兰,女,汉族,甘肃省文县人,现住青川县姚渡镇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国赵、姚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