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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广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广忠。因本案于2016年1月23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日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1年4月7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2月5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28日被释放。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广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京鹤、代理检察员葛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广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广忠窜至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胜利购物长廊,趁X号X代购店的店主赵某某离开店内且门未锁之机,溜门进入店内,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和1440余元人民币盗走。经大连市中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朱广忠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广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广忠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朱广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庭审查明,2016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广忠来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胜利购物长廊,趁X号X代购店的店主赵某某离开店内且门未锁之机,溜门进入店内,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和1440余元人民币盗走。经大连市中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朱广忠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朱广忠供述笔录;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笔录;证人张某某、姜某某证言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关于苹果6plus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监控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广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444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广忠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广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广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