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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司保东与刘佰明、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保东,刘佰明,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民初92号原告司保东,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委托代理人吕红梅,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佰明,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边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保东与被告刘佰明、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保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65元,由原告司保东负担。审判员  张宝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