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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红钢、张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红钢,张素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9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鉴杰、翁雯霞(特别授权),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钢。被告张素琴。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王红钢、张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维专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基于与王红钢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张素琴签订的《共同还款协议》、借款凭证、个人账户对账单、《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红钢、张素琴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2、被告王红钢、张素琴向原告支付利息1817.38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4日,此后逾期利息以451817.3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被告王红钢、张素琴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红钢、张素琴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王红钢。共同还款人:张素琴。借款金额:45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合同执行借款利率:年利率8.1%。逾期罚息、复利利率标准:借款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到期还本,按月结息,每月15日为还款日。实际还款情况:本金未归还。2015年10月15日前的利息已结清。借款人于2015年11月14日归还利息511.37元。截止2015年11月14日,借款人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1817.38元。另查明,借款人交纳了互助基金保证金36000元(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原告起诉时还未予扣减。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交纳了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红钢金融借款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被告王红钢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素琴作为共同还款人理应对王红钢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互助基金保证金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计算,截止2015年11月14日,被告王红钢欠原告借款本金415817.38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钢、张素琴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15817.38元,并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红钢、张素琴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307元,由被告王红钢、张素琴负担人民币37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04元,由被王红钢、张素琴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5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