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雪峰与鲍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峰,鲍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679号原告吴雪峰。委托代理人顾慧明,如东县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峰诉被告鲍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先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