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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佟洪英与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洪英,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356号原告佟洪英。被告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自强街18号(运管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岩,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洪英诉被告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洪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洪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洪英负担。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建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