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德民与刘森林车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民,刘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民。被执行人刘森林。申请执行人刘德民与被执行人刘森林车库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荣民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车库并由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荣民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国 强审判员 于 海 明审判员 于 浩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静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