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蕊芬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蕊芬,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315号原告宋蕊芬,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钢,男,1952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明珠,北京谦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二区*号。法定代表人刘继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震。原告宋蕊芬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苑卫生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蕊芬的委托代理人吴钢、程明珠,被告南苑卫生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凯、陈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蕊芬诉称:2015年6月8日上午8:30许,我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正在原来建筑房屋前加建房屋(白色房屋部分),现场管理混乱,没有按照规范设立任何围挡或警示标识,经查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出的人员都经过施工工地进入诊所。我进去看病时走的北侧台阶门,看病出来时,北侧台阶门位置已有工人在施工,我就跟随其他人走东侧门。但是东门里侧的地面与外地面高低相差近60公分,是个斜坡(现已建成三步台阶),使我失去重心滑到。被告对我进行了简单处理后,我进入南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我的诊断:左侧三踝骨折。我住院17天,做手术“左侧三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生活不能自理,出院时诊断证明:陪护三个月。我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需要各种损失费约20000元。住院期间被告支付10000元,其他损失拒绝支付。被告违法建筑,未按照规范施工,是造成我摔伤的直接原因。被告在其管理的范围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供人员行走的道路不符合通行的基本条件,使我遭受人身损害,给我造成财产、身心、精神、家庭各亲属心理的各种损害,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我以下损失:医疗费自费部分10004.03元、住院护工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出院后护理费15115元、交通费200元、辅助器具费678元、残疾赔偿金1585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715元、二次手术费及护理费、交通费2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南苑卫生中心辩称:原告在本案中有过错,原告就诊从北门进入,从施工的东门出来,而东门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切勿通行。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应明知工地施工,禁止通行,其造成的损失应该自担。原告主张的项目不合理,出院的护理费计算有误,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计算出护理费9200元。交通费无证据支持,辅助器具费无票据。残疾赔偿金是按医院全部责任计算的,我们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认为被告承担20%,所以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20%的比例。鉴定费是双方共同担负。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九级伤残10000元到头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上午8时30分许,宋蕊芬到南苑卫生中心就诊。宋蕊芬后从南苑卫生中心的东侧门离开,其时,该东侧门处于施工状态,施工方在东侧门建有一斜坡供通行,该斜坡底部正前方临近一堆垃圾。宋蕊芬从斜坡下来时摔倒受伤,后宋蕊芬被送往丰台区南苑医院治疗。2015年6月8日至6月25日,宋蕊芬在丰台区南苑医院住院治疗,6月11日,医院对宋蕊芬行左侧三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左侧三踝骨折等,建议出院后陪护三个月。后宋蕊芬多次到南苑医院复查,共计支出医疗费10004.03元。住院期间,宋蕊芬支出护理费2700元。事发后,南苑卫生中心给付宋蕊芬10000元。审理中,宋蕊芬申请就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2016年3月16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就此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事项为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蕊芬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宋蕊芬支出鉴定费2300元。宋蕊芬系非农业户籍。宋蕊芬就其主张的护理费提交了家政服务合同、护理费收据等证据,南苑卫生中心对数额提出异议。双方均表示南苑卫生中心事发后给付宋蕊芬的款项从赔偿款中扣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病例、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收据、家政服务合同、基本情况、照片、发票、户口簿、任职资格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宋蕊芬到南苑卫生中心就诊,后从南苑卫生中心的东侧门离开,从斜坡下来时摔倒受伤。事发时,该东侧门处于施工状态,但未有安全警示,虽通行的斜坡本身无明显安全隐患,但斜坡底部正前方临近一堆垃圾,影响正常通行。所以,南苑卫生中心对宋蕊芬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宋蕊芬作为成年人,在下斜坡时应注意自身安全,从事发经过来看,宋蕊芬自身对受伤亦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南苑卫生中心应对宋蕊芬的受伤承担65%的赔偿责任。宋蕊芬受伤致残,南苑卫生中心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确定。宋蕊芬主张的辅助器具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宋蕊芬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及护理费、交通费等,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宋蕊芬受伤致残,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南苑卫生中心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确定。南苑卫生中心事发后给付的款项从赔偿款中的残疾赔偿金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蕊芬医疗费六千五百零三元、护理费七千六百零五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五十三元、交通费一百三十元、残疾赔偿金九万三千零七十五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二、驳回原告宋蕊芬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元,由原告宋蕊芬负担二千九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二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宋蕊芬负担八百零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一千四百九十五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蕊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海平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