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纪海翔与沈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翔,沈渭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纪海翔。被告:沈渭斌。本院在受理原告纪海翔诉被告沈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海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陆克非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