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羊川0105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海与袁国忠、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袁国忠,张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羊川01**民初2957号原告王海。被告袁国忠。被告张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袁国忠、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