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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羊川0105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海与袁国忠、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袁国忠,张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羊川01**民初2957号原告王海。被告袁国忠。被告张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袁国忠、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