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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赵颖与马延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马延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号原告:赵颖,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马延芹,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颖与被告马延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颖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延芹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延芹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金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