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永义与黄世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义,黄世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351号原告袁永义,男,汉族,1950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黄世明,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负责人郑祥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义与被告黄世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