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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德权、原审被告张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德权,张永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才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德权,男。原审被告张永林,男。上诉人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名车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1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郴州名车会上诉称:郴州名车会没有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郴州名车会住所地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且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应由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宜章县里田乡,故曾德权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郴州名车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邝玲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颖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