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再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再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140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被告林再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再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林再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再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