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佩敏与被执行人王英林、霍凤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敏,王英林,霍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佩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王英林,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霍凤文,住和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申请执行人张佩敏与被执行人王英林、霍凤文健康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佩敏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佩敏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